公傷假補償與勞保職災給付補償是否有衝突
- 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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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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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我有個問題想要做個釐清,我在公司上班時,因為工作發生意外,經由醫生判定後需要休養二個月無法工作,原本公司不給我公傷假的工資(薪資)補償,所以我自己去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然後公司才幫我寄去給勞保局,今天回去跟公司拿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的30%,然後我跟公司討論了我的公傷假問題,公司卻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兩個月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在必要給我那公傷假兩個月的工資(薪資)了。
我想問...
1:我那兩個月的公傷假工資和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是否有衝突,是否申請了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公司就能抵消不用付給我那休養兩個月工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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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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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可向雇主請求必須之醫療費用及二個月原領工資數額補償(你實際的薪水),但雇主可主張扣除勞保職災傷病給付部分之款項。 雇主高薪低報已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可提出刑事告訴,並向勞保局檢舉,民事上可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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