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告人A目前因債權被告詐欺偵查中,告訴人因受到被告人
詐術錯務信息,多次匯款至被告人所指定公司帳戶內B(他兒子的
人頭公司帳戶),B在偵查庭推脫說不清礎此事件,是A自己在使用
此帳戶,告訴人覺得一般常識,B已成年人,設立公司及開帳戶都要
本人親自雙證件身份證去辦理及開戶,公司帳戶內貨款取用也要
負責人印章,才能提領,這樣否認不知道,詐欺幫助犯這樣能脫罪嗎?
刑法30條幫助犯能成立嗎?謝謝律師釋疑!
您好,
開立帳戶語是否參與詐欺係屬二事,告訴方可能還是需要更多證據顯示兒子知情帳戶被用來為詐欺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他兒子確有可能真的不知道。不過把帳戶提供給別人做犯罪使用然後推說不知道的檢察官及法官常常不相信。
二、對於對方是如何詐騙的部分要多費點心去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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