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財產繼承(急)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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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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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知悉得繼承後超過三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首先要釐清你何時知悉得繼承。 就算無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現在之繼承制度改採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所以你知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可,毋庸以自己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而對方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只要確定擔保債權之金額即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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