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位登記
- 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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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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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們好
我先生去年過世留下婚前即有,目前居住的房屋一棟,今年因繳不出房貸而房屋即將被銀行拍賣,此時婆婆卻準備對我提出繼承房屋為公婆借位登記在先生名下的房屋,請求我返回自先生繼承的房屋。 我查詢地政登記事項,原房屋是登記在我大伯名下,兩年後以買賣方式轉移至我先生名下,幾年後我與先生結婚時先生以此房屋共申請過兩次貸款,也都由夫妻兩人共同償付貸款及其他相關房稅保險費用。
1.公公於四年前過世、先生也在去年過世,婆婆現在提出這個請求,我該怎麼辦?
2.另公公過世時,先生應繼承1/4財產卻未繼承,全數由婆婆繼承,不知當時他們到底是怎麼商議的,我和兩名幼子可否對公公遺產進行什麼主張呢?
感謝各位的幫忙!
- EA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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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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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要旨:「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借名登記關係要符合上開定義才會構成,若房地實際上由先生及你(繼承後)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就不符合借名登記契約之定義,若婆婆無法舉證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婆婆就會敗訴。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60996378 公公去世後,若繼承人(包括婆婆、妳先生)間依據遺產分割協議分隔遺產,妳先生同意由婆婆繼承全部財產並無任何問題,除非婆婆未經妳先生授權偽造文書辦理登記,才會有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問題。 具體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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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婆婆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請求對方盡其舉證之責;針對公公之遺產,若先生未拋棄繼承,可委任律師對婆婆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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