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臉部美容合約解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08 23: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8 23:18
- 文章人氣:178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條規定(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因甲方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先審閱契約有無解約之規定,若無或違反上開規定,可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任意解除契約,但可能要負擔部分手續費。 若企業經營者不願退費,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