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及妨礙名譽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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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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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誹謗罪之要件必須有"散布於眾"的行為,一般實務上認為必須達到散布予多數不特定人知悉的程度,現在對方提告之案件僅在偵查即終結,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單純提告這個動作無從成立散布於眾的要件,除非對方有再向媒體爆料或利用其他途徑散布對您的不實指控,否則本案無法再成立誹謗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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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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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對方提出來的證據每一個都是真的,只是因為證據不足而認定不起訴,這樣就不建議提告誣告。法律用語是,如果對方提告並非全然無據或僅出於誤會,就不會成立誣告。
三、有一個東西叫誣告的誣告。如果不是十分確定對方提出來的證據是假的,或是對方完全沒有提證據而你有證據證明對方說的故事是假的,就不建議告誣告,這個部分比較少律師會談到,特別提醒你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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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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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上述陳律師所言,仍需看對方所為以畫圖說故事並做不實指控之情事,是否有散布於眾或公開的情形,至少需不特定人有機會共聞共見之場合,始符合要件該當,才有告公然侮辱或誹謗之可能。
另誣告的話,仍需視對方所告知內容就係為何而定,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推測或消息來源管道(即便並不真實),還是確實都是對方憑空杜撰自行想像而生,會有不同的認定。因此仍須謹慎評估,如您僅係覺得名譽受損,亦可先以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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