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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備忘錄是什麼

  • 蘑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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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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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從事美髮業,是設計師,

    1.請問合作備忘錄是什麼?一定要簽嗎?雇主說這是一定要芊的,可是我以前在別間店都沒有簽過,有偷問過同事內容是什麼,好像有說簽幾年,未到期離職賠償,然後不可在同縣市從事相關行業,那如果我不簽,他是否會請我離開?

    2.工作超時,對外是說中午12:00-晚上9:00,可是有時早上要開會,上課,是都是用簽卡不是打卡,這是正常的嗎?

    3.假如我今天休假,但是因為有同事生病請假,叫我回去上班,這是可以的嗎?店內有10位同事,一天排休3個,不包含請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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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3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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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責任。」 依你所述,該合作備忘錄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之規定,必須提供專業培訓費用及合理補償,且必須在合理之範圍內。若違反規定,約定無效。雇主要依勞基法規定才有辦法終止勞動契約,不會因為你不簽署該份合作備忘錄就可以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出勤記錄方式並未限制,以簽到方式亦可,惟工時部分屬於勞動契約重要內容,除了要遵守勞基法不成超時或加班要給加辦費外,要依當初約定之方式,但若經過你同意變更並無不可。 休假期間要求上班,要依勞基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辦理,並加倍發給停止休假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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