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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鄰居吵架衍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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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0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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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1.案由:樓下鄰居誤會我們放置腳踏車,阻擋他們機車的出路,引發吵架。
    2.在樓梯間吵架,若是以"你不敢提告,就是龜兒子"以及"瘋女人"的字眼,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之要件?(樓梯間算公眾場合?並無指名道姓?)
    3. 已找出真正的腳踏車車主,也向樓下鄰居解釋,鄰居不通情理仍堅持要提告檢察官不給我們解釋的機會,只問事實不問經過,若要起訴,實在覺得司法不公。請問若起訴,檢察官等同原告,是否對我們極為不利?(我們是被誤會,結果反被告!偵查程序卻不給我們說明的機會)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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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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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梯間是否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2、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我方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撰擬答辯狀才能保障權益。

    3、倘若已經開完庭了,應盡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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