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律師
因為我們之前不服縣府的行政裁處書而提出訴願的部分,最後被法院判決因超過訴願時間,而被駁回。
請問我們是要再提出再訴願的方式?還是依照決定書後面備註兩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因為我有上網查過相關法條,訴願法97條。看不太懂其意思
想問說,要先提出再訴願,不能的話再行政訴訟
還是先提行政訴訟。
哪個方式比較好,正常流程是怎樣?
您好!
建議應先確認是否已超過訴願期間,若確實已逾期,這是無法補救的,不用再浪費時間、金錢進行後續訴訟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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