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律師
因為我們之前不服縣府的行政裁處書而提出訴願的部分,最後被法院判決因超過訴願時間,而被駁回。
請問我們是要再提出再訴願的方式?還是依照決定書後面備註兩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因為我有上網查過相關法條,訴願法97條。看不太懂其意思
想問說,要先提出再訴願,不能的話再行政訴訟
還是先提行政訴訟。
哪個方式比較好,正常流程是怎樣?
您好!
建議應先確認是否已超過訴願期間,若確實已逾期,這是無法補救的,不用再浪費時間、金錢進行後續訴訟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24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30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5 名 目前評價 25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590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47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712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104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