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級毒品超過20克 意圖販賣?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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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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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持有超過一定數量,確實遭認定不是自己所要施用的,目前偵辦方向也都是這樣。
2、至於扣押現金的部份必須等到本案判決之後才會有發還於否的問題。
3、建議應該就本案的部分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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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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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除毒品數量外,還需要其他佐證證明您有販賣之意圖,例如有分裝、秤子等物品足認您有販賣之意思。
2、錢的部分可在案件進入法院後,向法官聲請返還。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任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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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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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的ID:(q6789336)儘速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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