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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毒品超過20克 意圖販賣?

  • 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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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4 10:0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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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超過20克 就是意圖販賣嗎 警方還扣押 錢 跟他說那不是犯罪所得 硬是要扣押還說一定要辦我販賣 沒下線 沒通聯 就恐嚇我 要辦我販賣 現在 檢方 把我那筆80萬元現金扣押 我不知道 該如何把錢拿回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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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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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持有超過一定數量,確實遭認定不是自己所要施用的,目前偵辦方向也都是這樣。

    2、至於扣押現金的部份必須等到本案判決之後才會有發還於否的問題。

    3、建議應該就本案的部分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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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4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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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除毒品數量外,還需要其他佐證證明您有販賣之意圖,例如有分裝、秤子等物品足認您有販賣之意思。

     

    2、錢的部分可在案件進入法院後,向法官聲請返還。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任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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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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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警方都會喜歡用販賣移送,績效會較高,不過要能以販賣起訴判刑,還是必須要有證據,例如跟你買的證人證詞,監聽等等,所以是可以針對販賣做無罪答辯,販賣部分不成立的話,錢就可以拿回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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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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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毒品數量不低,並有大筆現金遭一併扣押,且販賣毒品刑度頗重,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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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4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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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圖販賣二級毒品為重罪,建議您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講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詞,讓情況更加棘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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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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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的ID:(q6789336)儘速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