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屬往生後,家中第四台合約的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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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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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雖然家人已經過世,亦必須依照當初簽訂的合約,只要仍在合約期間,家人代替解約,就必須須按合約中關於提前終止以及解約條款,且該筆違約金性質屬於債務,業者可以依照合約規定要求繼承人支付違約金,若你們不願負擔,就必須辦理拋棄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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