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不願意探視要如何處理
- 陳明彥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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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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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洪小姐 的發言內容:
目前我跟孩子的爸爸從104年8月底正式分居, 孩子跟我居住, 目前離婚訴訟進行中; 對方聲請暫時處分 ... (恕刪)洪小姐您好:
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第195條: 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建議您就您描述的狀況詳實記錄,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法為宜。
。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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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7 11: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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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強制執行程序,會有兩種情形,一個是由員警陪同將小孩帶走,或是對我方罰錢。
2、探視權本質對於子女是好的,您應該與子女溝通,不過倘若對方有什麼客觀上不適合探視子女的情況,我方應該向法院提起抗告,或是改定暫時處分。
3、倘若您的案件沒有委任律師,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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