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罹於時效後的意義?
- 小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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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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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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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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