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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

  • Do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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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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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13年前離婚 跟前夫有債務問題上法院 法院判決前夫要按月償還債務給我 並且有註明一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我可以要求他一次還清

    13年過去了他從未還給我一毛錢 之前曾打去法院問過他們說要我先付五萬多我才能對他做執行 現在13年了我是不是已經不能追討了

    當初是因為房子的問題才欠我的 那我也賣了 這樣還能追討嗎?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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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15:13 最後編輯日期:105-03-2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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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看判決之內容而定,若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時效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取得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先去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對方之財產所得清單,聲請時要先繳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 判決主文有說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對方未付就可以要求全額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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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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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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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判決書內容是針對房子貸款還款  因為離婚時協議書上有註明他要按月給的贍養費及每個月還房子貸款 但他都沒給付我才提告 提告時我說我只要求他付房貸其他我都不要 判決結果他需按月給付房貸 如有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 房子我早賣了 這樣我還能追討執行嗎? 已經13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