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願駁回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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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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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為其前提,因此若提起訴願逾期,即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即不備起訴要件且不能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
2. 另外,行政處分送達住居所時即已產生送達之效力,並起算訴願期間,並非以實際上是否有無閱覽為起算時點。因此就您的個案而言,若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在程序法就會以不合法駁回。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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