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詐騙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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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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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甲係不知情之人,與乙間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不會構成詐欺罪,且甲亦無幫助詐欺之雙重故意,不會構成幫助詐欺。 民事責任方面,若甲非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幫助犯,買賣契約成立在甲乙之間及乙丙之間,甲與丙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丙尚無法向甲主張權利。另甲並非故意、過失侵害丙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丙,丙無發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對甲主張權利。 應提出答辯狀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說明上開事情之始末,檢察官不起訴後可向為警示帳戶之警察機關申請解除。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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