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之探視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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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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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原則上簽屬系爭協議後,雙方就應遵守協議上約定之內容,若您擅自違反離婚協議阻礙男方行使探視權,其可至法院聲請改定親權行使,爭取小孩監護權。
2、若男方有暴力前科,且對小孩確有傷害或其他不利之情事,您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聲請法院改定男方探視權之方式與時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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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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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拒絕依對方主張之方式行使探視權,並提出您認為合適之方案,供對方參考,若對方拒絕接受,可建議對方提起訴訟由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您並應同時蒐集限制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證據,如驗傷單或其他證據,法院一般之探視權方式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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