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存証信涵,債物問題
- 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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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3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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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先生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每月要付贍養費1萬,每月該付時都拖很久才給有時還不給也沒給足還得上台北帶著小孩去要錢,後來我寄存証信涵過去因不知前夫地址就寄去他哥哥公司,他哥哥還打來罵我你們的事別扯到他那自己解決,後來我又寄了一份到前夫汽車美容公司可是不確定是否收得到,請問存証信涵是否寄給本人的哥哥這樣算寄到嗎?還是一定要本人收到?如果他要硬賴說沒收到,我去法院告說我有寄存証信涵這樣算數嗎?因孩子的爸結婚前債務信用就不好,如我小孩成年了孩子的爸去世的話是否債務會轉到小孩身上?可以有什麼方法把小孩和父親分割呢?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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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3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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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由於債務人是您前夫,因此任何文件或意思表示都須寄送至您前夫的住居所才會產生送達的效力。
2. 而若您前夫確實未依約定每月給付贍養費的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
3. 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限定繼承之立場,也就是說,繼承了100萬元財產,但被繼承人卻有1000萬元的債務,則僅要以所繼承的100萬元負擔償還債務即可,不須要拿出自己固有的財產清償;而若不放心的話,尚可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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