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是否可主張遺產請求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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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31 10:49 最後編輯日期:105-03-3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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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特別順序繼承人,依第1144條規定與其他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土地係甲繼承而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不計入婚後財產,故無法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將該土地計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但仍可就其他婚後財產主張權利。 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剩餘部分再與其他繼承人依應繼分繼承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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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2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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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配偶可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個權利不等於將過世配偶的所有財產都分一半,而是應依民法第1030-1條計算處理,原則上只能請求金錢給付,且計算時不包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餘額才是遺產,遺產由配偶及全體子女平均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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