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3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有補救方法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31 12:13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遲誤法定期間三個月後即無法再為拋棄繼承。
2、然而現今法律已採繼承之有限責任,亦即僅以所繼承之遺產清償債務,不會侵害到您與家人之個人財產,您只須依照法院程序申報財產清冊及其他文件,協助債權人前來進行分配,以所得遺產按比例返還債權人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31 12:53
- 文章人氣:178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否者遲誤3個月時間就無法再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履行清算義務,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你們求償。 如果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