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是否構成侵權或肖像權

是否構成侵權或肖像權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31 22:17 
  • 文章人氣:191
  • 個人積分:49680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內容涉及隱私或是個資,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誹謗罪。反之,則僅為民事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01 08:59 
  • 文章人氣:135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這類問題還是得先看line截圖的內容涉及什麼,如果有涉及到個人資料的話(例如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予以公開散佈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2. 至於其內容若是足以毀損名譽,可能會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不過有許多例外情形,例如所傳述的事實「屬真實且非單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2項)、又或者在您所述個案裡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等,則就不會有毀謗罪問題,這些例外規定還是比較看重言論自由的保障

    3. 個人照片有肖像權的問題,但實務見解認為是否會構成民事賠償責任,需要受侵害情節重大時,才會構成,而且在個案中還要衡量目的及比例原則的考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