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 晚間,本人車子停於住家樓下被撞,我的車子有損壞。
當時有請警察及交通隊到場處理,事後在警察局中雙方和解
雙方在簽A3類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中,有寫到『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和解,由第一當事人(對方)賠償第二當事人(我本人)車輛受損部份』。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達成合解協議?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只願賠償車輛維修70%的金額,剩餘30%對方不願處理,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只要雙方同意簽名就有和解效力,但協議書沒有明確寫出賠償金額易生爭議,且在警局雙方私下寫的協議書也無執行力,如果對方不願全額賠償,您還需另外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訴訟時協議書文字的解釋會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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