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暴及傷害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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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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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會討論到的是家長懲戒權的問題。
三、不同的傷勢法院可能會有不同評價,如果傷勢很嚴重很嚴重的話應該是逾越家長懲戒權的範圍。
四、如果前妻來爭監護權的話,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有家暴的一方會被推定不適合小孩的監護,建議要多搜集小孩跟著你們比較幸福快樂的證據,全家福合照要多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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