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罪追訴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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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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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5章之毀損罪定有不同之犯罪類型,依一般人常遇到之毀損文書罪(第352條)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損器物罪(第354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95年新法實施後追訴權時效各為20年及10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也就是毀損之日起算。 惟依刑法第357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知悉犯罪及犯人時起6個月內為之,若遲誤告訴期間,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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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之「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均係指對他人之物加以破壞致其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失為其構成要件,且只須行為人有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之任一行為,罪即成立。按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十年。 以上回覆尚有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與本所聯繫,俾便協助。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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