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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病後 妻拋棄並告婆婆不當監護人

  • 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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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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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83年大伯因中風臥病在床,他妻子帶著兒子外地生活 拋棄生病丈夫不聞不問,讓年邁母親照顧身材高大的兒子,臥病九年 民國91年死亡,至今為了財產控告他先生的母親為不當監護人,請問我大伯的母親有什麼有利名義反訴她嗎?未盡孝道或拋夫或未盡夫妻名義要她陪償照顧的損失嗎?謝謝
  • Jane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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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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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瞭解對方提告之內容為何,若他們先前未離婚,則配偶確實會較多的權利,要反告回應仍要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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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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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若為財產而來,可能主張的應是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繼承權」,但依您所述,就前者而言,其多年對於丈夫不聞不問,可以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地2項調整甚至免除分配;就後者而言,丈夫93年過世至今也已超過10年,相關遺產也早已分配完畢,若對方要主張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回復請求權,也已超過民法第1146條第2項所定的消滅時效了。 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間互負扶養義務,故多年以來由丈夫之母親照顧並支付生活上費用,等於是代替妻子負擔扶養義務,這些支出,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妻子請求返還,但須注意此請求權的時效民法第125條的規定是15年,因此必須要請求時往回推15年來計算,以此計算的話,約僅能請求民國90年後所支出的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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