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認定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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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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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名除客觀上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始足當之。
2、本案看來,若確實因為某些作業疏失造成日期錯誤,您可據此為答辯主張主觀上並無犯意,但仍應盡可能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對方提告後往返法院之勞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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