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贈與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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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你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所定之繼承人,無法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可依同法第22條主張220萬元之免稅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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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能安排在免稅額內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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