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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告我們損害賠償

  • happy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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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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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德 您好:

    請教一下, 有一個同行102年6月跟我們公司下訂單調貨, 但到交貨日時卻臨時不要商品, 經過多年訴訟, 我們贏了, 也取得貨款. 但他們遲不取貨, 至104年12月, 卻反告我們刁難他們取貨. 並要求損害賠償.

    指控我們刁難取貨的理由是: 我們有要求他們要簽切結書才能取貨.(切結內容包含不保證商品之瑕疵與功能性)

    然而此商品因為已經進口2年, 所以國外原廠無法提供保固了, 我們當然也無法對他們提供保固.

    但為何法官會比較傾向他們呢? 我們又該朝哪個方向努力呢?  感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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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14:54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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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需依原契約約定的方式交貨,不能額外要求簽切結書,關於商品瑕疵問題,對方本來就可依原契約約定或買賣瑕疵擔保的規定處理。對方支付價金並請求交貨之後,您仍未交貨就已應負遲延責任,對方若因此受有損失可請求賠償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happy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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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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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沈大律師:

    我想再多多向您請教, 感激不盡.

    1. 交易物品屬微量物品(僅0.1mL), 很容易隨時間而揮發減少, 已經過了2年時間, 很有可能造成物品減量.民法規定之:物之瑕疵擔保, 是否有例外, 或是責任先後追究.

    2. 要求對方簽切結書乃我們法律常識不足所致, 但本意單純, 只希望告知此商品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提供保固服務. 但卻不幸成為箭靶.

    3.物之瑕疵擔保是否與保固服務不同?

    4.我們有明確要求對方盡快過來取貨, 這點是否在訴訟上有利?

    您的撥冗回覆, 我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