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告我們損害賠償
- happy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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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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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德 您好:
請教一下, 有一個同行102年6月跟我們公司下訂單調貨, 但到交貨日時卻臨時不要商品, 經過多年訴訟, 我們贏了, 也取得貨款. 但他們遲不取貨, 至104年12月, 卻反告我們刁難他們取貨. 並要求損害賠償.
指控我們刁難取貨的理由是: 我們有要求他們要簽切結書才能取貨.(切結內容包含不保證商品之瑕疵與功能性)
然而此商品因為已經進口2年, 所以國外原廠無法提供保固了, 我們當然也無法對他們提供保固.
但為何法官會比較傾向他們呢? 我們又該朝哪個方向努力呢? 感謝!!
- happy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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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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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沈大律師:
我想再多多向您請教, 感激不盡.
1. 交易物品屬微量物品(僅0.1mL), 很容易隨時間而揮發減少, 已經過了2年時間, 很有可能造成物品減量.民法規定之:物之瑕疵擔保, 是否有例外, 或是責任先後追究.
2. 要求對方簽切結書乃我們法律常識不足所致, 但本意單純, 只希望告知此商品因為時間因素而無法提供保固服務. 但卻不幸成為箭靶.
3.物之瑕疵擔保是否與保固服務不同?
4.我們有明確要求對方盡快過來取貨, 這點是否在訴訟上有利?
您的撥冗回覆, 我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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