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訴請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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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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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來說,是找證人出來作證。
三、所以重點就是證人來作證的時候怎麼說。
四、不能教證人說謊,但是私下是可以套證人的話先錄音。如果是要錄音的話建議用電話錄音,比較不會有問題。如果是現場錄的話建議是在公開場合錄。
五、強拗的瓜不甜,如果你妻子願意回來你身邊的話其實是再結婚一次會比較圓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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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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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次按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306號、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參照)。
如果證人二人之簽名均係偽簽則與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兩願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兩造縱曾持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亦不生兩願離婚之效力。
建議閣下可具狀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若仍有疑慮,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律師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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