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同事引起公憤
我在臉書上貼上
申訴文 內容敘述他所有的不良行為
如曠職 向經理撒謊 自己所講過的規定自己都沒做到
私自要將底下員工調店
最後我有說 這樣是否太相信重用他了
店名 p中和 無完整對方的姓名
但事件都是有人證物證 無加油添醋
這樣也可告的成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所敘述的事件中,具體到還是可以特定您所指摘的對象,還是可能構成。
2、蓋對方的工作狀況好與壞屬於個人隱私,您這樣張貼的目的與用意倘若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是屬於侵犯隱私權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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