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同事引起公憤
我在臉書上貼上
申訴文 內容敘述他所有的不良行為
如曠職 向經理撒謊 自己所講過的規定自己都沒做到
私自要將底下員工調店
最後我有說 這樣是否太相信重用他了
店名 p中和 無完整對方的姓名
但事件都是有人證物證 無加油添醋
這樣也可告的成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所敘述的事件中,具體到還是可以特定您所指摘的對象,還是可能構成。
2、蓋對方的工作狀況好與壞屬於個人隱私,您這樣張貼的目的與用意倘若不符合法律規定,還是屬於侵犯隱私權的範疇。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38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55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87
陳瑀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0930299563
第 4 名 目前評價 45
張哲軒 律師
竣元律師事務所
0983131519
第 5 名 目前評價 35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676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818
第 3 名 目前積分 1280
黃舜暄 律師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LINE ID:0975-853-197)
0975853197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104
第 5 名 目前積分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