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逃逃不了無助的媽媽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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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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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直接找人帶他們回娘家
如果到娘家你就報警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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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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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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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有多次暴力言行,得以受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應儘快向提出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訟。
離婚涉及諸多法律關係,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由律師針對您的具體個案提出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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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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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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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20:25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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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為了人身安全著想,建議可先回娘家同時準備相關訴訟,若對方有任何脫序的行止一切依法處理(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 違反保護令也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故仍有申請之必要。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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