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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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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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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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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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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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妻子的行為已有妨礙您行使親權,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交付子女之訴訟,判決確定後會由國家公權力讓您有會面交往的權利。 另外一個方法是依民法第1106條之1規定,以妻子行使監護權不利益於子女為由,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來行使、停止妻子的監護權。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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