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與分割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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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9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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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遺產不多,且其他繼承人都無條件同意將遺產由一人單獨繼承,則辦理拋棄繼承較為簡單且無爭議,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僅剩一人,獨自擁有遺產所有權,當然無需協議分割遺產。如果還有可能發現其他更有價值遺產,或其他繼承人不願意無條件放棄繼承權利,則不宜拋棄繼承,此時繼承人不只一人,分配遺產需有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分割裁判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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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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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7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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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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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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