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社區的保全的合約在今年八月31日到期,因此在到期日之前有通過招標的方式在對外招標,由另一家廠商得標,在新的保全公司進駐以前,新的保全公司有拿草約來給委員會審核,但由於合約內容一直無法符合社區利益而被退回去重新制定,合約內容委員會也審了二次,可是第三次合約未審,主委就擅自與保全公司簽約,在我們社區的管理條約裡,主任委員的職掌第一條就說,住任委員為法定代表人,綜理社區管理興革事宜,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並督導各委員事務之推動執行。想請問喔:
一 那這樣的合約是否有效呢?二 主委未經過委員會的同意就自行去簽約,那這樣是否有違反背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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