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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什麼方法將小孩帶回來我身邊

  • 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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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4 17:21 
  • 文章人氣: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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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居住與工作都在北部,約莫一年1半前,我與妻子因為待純意見不合發生爭吵,後來聽從岳父母建議分開冷靜一陣子,3個小孩(現今3,4,5歲)也一同被妻子帶南部娘家,這段期間我每個月都有固定給她要求的生活費,我平均2個月會去探視小孩3次左右,今年9月,大兒子要念大班,我提出將小孩接回北部念書與照顧,但是他堅決不讓我將孩子帶走,我也請問她說我要怎麼做她才願意,但是她也不回答我,不然就是提出非常不合理或是我做不到的要求,就跟我說無法再跟我生活在一起,請問這樣的狀況下我應該怎麼辦?

    另外因為家裡之前有合法申請外勞幫傭,老婆因而在家中裝置監視設備,有一天我無意中在監視硬碟中發現了一段老婆用藤條打大兒子的畫面,時間長度約2分鐘,但是也是約一年半前發生的,請問假如以後雙方真的打離婚訴訟或是爭監護權,是可以當佐證的嗎?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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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4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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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除非你們要兩願離婚,否則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事實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你們是協議分居一段時間,可研究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同時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聲請暫時處分。 在尚未訴請離婚時,若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可以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訪視,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由何人行使負擔。可以提出監視器畫面主張對方行使負擔對子女不利,並聲請法院暫時處分,讓你可以先探視子女,以免時間經過產生不利之影響。 未行使負擔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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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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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4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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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45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因您與太太已分居長達六個月,故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之監護權,另外亦可法院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