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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勞資糾紛

  • Y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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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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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主管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調班,讓女性員工不滿,於當職夜班時段曠職。
    主管隨後擬張離職申請書(以前員工離職根本不用寫)。
    申請書內容為:
    1.職員離須於15天前提出政治離職單給店長。
    2.提出離職申請,15日內當班未到,放棄先訴抗辯權。
    3.未請假而沒來上班者視為曠職,(曠職一天扣8H$1600)。

    原任中班時段職員工透漏今年2月就已告知離職,主管以尚未找到工作為由,強迫員工留下。便安排此員工做3班貼班行為,導致生理時鐘混亂,上班時精神渙散無心工作。主管沒體諒只給500元貼班補貼打發員工,女性員工認為權益受損,夜班假日人潮多2人工作變成1人全負責,營業額也是平日早班金額。
    主管如此隨便的回應及臨時公告強制員工遵守,最後此員工受不了,於4/26號當值夜班曠職為拒絕。身怕公司照扣薪水,或是扣留薪水,強迫員工簽申請書

  • 感謝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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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8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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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1.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變更工作內容,已違反勞基法。

    2.又要求員工代班如未給付加班費,亦違反勞基法。

    本件建議速向勞工申請勞資調解,以保自身權益。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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