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債務人一直置之不理........?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30 20:14
- 文章人氣:273
- 個人積分:29624
- 律師評價:1122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2、您與債務人如何約定本票之簽訂與契約之內容,均屬私法事務,原則上並無不可。
3、實務上認為衡諸一般社會經濟活動、客觀判斷下顯然過高之利息就屬於重利罪,例如月息10%即等於年息120%就屬重利,一般台灣銀行業之利息至多僅為10多%。
4、法院工作天數從數周至一~二月均有可能,一般本票裁定速度較快。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