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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一直置之不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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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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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624
  • 律師評價:1122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只能定期換取債權憑證查詢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工作

     

    2、您與債務人如何約定本票之簽訂與契約之內容,均屬私法事務,原則上並無不可。

     

    3、實務上認為衡諸一般社會經濟活動、客觀判斷下顯然過高之利息就屬於重利罪,例如月息10%即等於年息120%就屬重利,一般台灣銀行業之利息至多僅為10多%。

     

    4、法院工作天數從數周至一~二月均有可能,一般本票裁定速度較快。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