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員放任友人行竊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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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1 10:21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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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作廢發票換取金錢,已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可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罪並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而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因此只要在此期間內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即可。 至於放任友人進入後場倉庫拿商品,已涉及共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應非單純的幫助犯,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同為20年,在此期間內提出告訴即可。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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