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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疑問

  • 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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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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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前輩好---

    本人今日因「公然污辱」及「誹謗」一案第一次開庭,今天是偵察庭

    因為爬文的時候看到了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產生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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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被害人或 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1.請問這邊所謂的「第一審辯論」.「第二審辯論」---是不是指說,在偵察庭整個結束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案子會送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所召開的庭審?

    2.所以案子還在偵察庭的階段是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吧?

    3.如果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那附帶民事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撤消? 那麼日後是否還能就民事部分再單獨的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指教,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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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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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偵查終結起訴之後,案件移送法院才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偵查中不能提附帶民事訴訟,不會有撤銷的問題。如果偵查結果是不起訴確定,可另外向民事法院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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