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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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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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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午安,感謝。  1.本人於98、99年數次借款給兄長,請問可以將當初寫的多張借據銷毀,重新開立、整合成一張嗎,但是這樣「交付款項給對方的日期」怎麼填寫呢?(例如有98年的、99年的) 2.對方無法一次還清,請問我是在借據中寫清楚從何時開始分期,到何時清償完畢嗎? 「例如:本人於98年已經一百萬元全數款項交付於哥哥,並約定於105年起,分為25期,每月返還四萬元,並於107年2月償還完畢。」  謝謝律師,因為自個兒很擔心寫錯,將來被對方主張無效!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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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2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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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933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相關金額、清償期限,緣由記載清楚,並經雙方簽名用印,就可以拘束雙方。 2、倘若擔心,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