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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

  • 無聲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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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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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好, 有關問題簡單描述如下, 承蒙解答, 感激不盡!

    甲為商業登記獨資企業社之負責人, 數年前與乙簽訂合夥契約, 內容提及

    1)資本總額甲方及乙方各佔二分之一

    2)由甲方擔任負責人, 對外代表本商號

    3)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乙方在合夥期間除曾擔任銀行借款連帶保人外, 平時則提供勞務從事生產,

    且雙方每月領有相同金額之固定薪資

    問題如下:

    1)合夥契約未有第三方公證, 法律效力為何?

    2)依合夥契約內容, 乙方為一般合夥人或隱名合夥人?

    3)若乙方為一般合夥人, 對於甲方要求乙方不要管對內及對外所有事務,

    乙方能否主張無效?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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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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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簽名契約即成立。依所述乙是隱名合夥人,所負責任較小,不應干涉合夥事務的執行,只能進行財務監督。如果乙也想與甲有相同執行業務權限,也願意負相同義務,則可約定改為出名合夥人。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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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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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事務的部分雙方應再協商並以契約約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無聲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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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04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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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沈律師及謝律師答覆, 尚有疑問如下:

    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契約中明訂: 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因此當虧損大於出資總額時, 乙方仍要分擔二分之一, 已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超出第703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只就出資額度分擔損失之責任, 且合夥初期因週轉金不足, 向銀行申請票貼週轉時, 乙方也擔任連帶保證人, 乙方所付責任已非只有第700條規定只出資而分受利益及分擔損失而已, 如此乙方仍為隱名合夥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