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合夥或隱名合夥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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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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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事務的部分雙方應再協商並以契約約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無聲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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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第703條 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但契約中明訂: 所有盈虧按出資額比例計算分配, 因此當虧損大於出資總額時, 乙方仍要分擔二分之一, 已是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超出第703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只就出資額度分擔損失之責任, 且合夥初期因週轉金不足, 向銀行申請票貼週轉時, 乙方也擔任連帶保證人, 乙方所付責任已非只有第700條規定只出資而分受利益及分擔損失而已, 如此乙方仍為隱名合夥人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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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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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隱名合夥契約縱未公證,仍然有效,目前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對乙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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