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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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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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因此若管委會未完全交出會議紀錄
得再向使管科舉發
若管委會仍不履行得連續處罰
即屬於已提出告訴
警局會將案件再移送給地檢署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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