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 總包價法問題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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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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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您好,想再詢問您
舉例而言,我們場地的執行項目於契約檢附之規劃明細表註明場地費用須50萬,翻譯設備須30萬。執行項目如租借XX會議廳幾間,翻譯設備XXX組。上述皆有實際執行。但實際支付給廠商之金額(成本)可能各為30萬及20萬。該部門何敝公司索取單據,是否就只會支付我們成本價30萬及20萬?還是依照合約敝公司有完成所有應執行項目,仍可全部領取上述部分款項?
例外之前據聞該部門承辦人員說他們會算所謂合理利潤(10%?),是否依照總包價法精神,只要敝公司完全執行合約上訂定之項目,能爭取到多少價差利潤便是本公司之能力,而無所謂合理利潤問題?
再麻煩律師解惑,萬分感謝!!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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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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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是民事案件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
應該說單據交付有無契約依據
如果契約中有記載單據均需提交業主
那就有義務交付
如果沒有就看你們的交情願不願意交付
這與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的總價決定方式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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