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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0-05 | 最近登入:105-10-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敝人近期承辦政府相關部門一場國際研討會。該研討會已經結束,目前進入結案階段。 該研討會於契約中表示除國內外學者機票、住宿、演講費須提供核實支付單據(此部分採實支實付)外,其餘皆採總包價法給付價金。本公司以提供須檢附相關單據。 惟近期該單位一再向本公司索取其他單據(如研討會場地租借單據、器材租借單據、設計物輸出單據)。這些項目本公司皆已執行完畢,並附有照片佐證及該部門承辦人員數量點收證明。如此對方一再向敝公司索取成本單據,是否合法? 萬分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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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0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首先要視您契約是否確為總價承攬而定,且若對方只是為內部作業需求索取收據 ... (恕刪) 律師您好,想再詢問您 舉例而言,我們場地的執行項目於契約檢附之規劃明細表註明場地費用須50萬,翻譯設備須30萬。執行項目如租借XX會議廳幾間,翻譯設備XXX組。上述皆有實際執行。但實際支付給廠商之金額(成本)可能各為30萬及20萬。該部門何敝公司索取單據,是否就只會支付我們成本價30萬及20萬?還是依照合約敝公司有完成所有應執行項目,仍可全部領取上述部分款項? 例外之前據聞該部門承辦人員說他們會算所謂合理利潤(10%?),是否依照總包價法精神,只要敝公司完全執行合約上訂定之項目,能爭取到多少價差利潤便是本公司之能力,而無所謂合理利潤問題?再麻煩律師解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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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