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惡意棄單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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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1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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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證明對方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構成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會有困難。實務認為你進貨之商品還可以販賣,不會導致財產上之損害。 民事上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買賣價金,或依給付遲延之規定,催告對方,不履約再定相當期間催告解除契約,並請求因遲延所受之損害。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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