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糾紛
- 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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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1 19:28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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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X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第一次五月二號來家裡推銷 我跟他說沒錢在考慮 有需要再打給你們 要走時候跟我們要個人留資料在空白處 只有簽本名是寫同意書 拍照身分證 第二次五月六號來就帶了點讀筆和教材卡片
第三次五月九號來時候帶了書全部帶來 我們那時候也沒說要買就說我們同意留資料要買的 說已經幫我們繳一期錢了往後他們會寄劃撥單叫我們繳錢 我們都沒收到收據 發票 也沒繳過錢和訂金 還有說寫同意書就不能退貨了 我今天五月十一號打電話給總公司詢問說五月四號已經寄出到他們分公司 可是五月六號拿筆和卡片到五月十一號這幾天我們要退費 說七天以過鑑賞期 可是他們不給退說要再買另一套交換才可以 可是我拿到東西也才六天 明天十二號才第七天 如果明天寄存證信函還來的急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幫幫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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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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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未相互合致,買賣契約不會成立,依你所述簽書同意書是否代表你有購買之意思或只是留存資料,目前不明確,要看到實際資料才有辦法釐清。 退步言,就算買賣契約成立,消保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第19條規定:「(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若未於書面記載消保法第19條規定有關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超過4個月,解除權消滅。另只要在第1項或第3項所定之期間內,發出書面,契約就會視為消滅。 至於企業經營者聲稱簽同意書就不能退,顯然與消保法規定不符,毋庸理會。 可直接撥打消費者服務中心之申訴專線,由消保官處理,依你所述,你尚未付費,只要退回商品即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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