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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椰子王掉落砸傷車責任歸屬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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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2 09:52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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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先確定椰子王樹坐落之位置以及由何人管理、維護,若係共用部分且由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怠於維護導致樹葉掉落造成車輛毀損,會被認定為有過失,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至於當事人適格部分,管理委員會是否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實務上有正反兩說,目前尚未統一,故可依主觀預備合併被告部分先位可先列管理委員會,備位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如果有其他管理、維護人員,怠於履行其義務,造成損害,可依共同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若係區分所有權人栽種,且由其管理、維護,則以該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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