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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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3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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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證人有出庭作證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處罰鍰,並得拘提。證人係就自己見聞、聽聞之事項為陳述,要據實回答,否則嚴重時可能會涉犯偽證罪。若未見聞、聽聞恐嚇之事實,切勿自行增加內容,以免造成後續問題。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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