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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損害賠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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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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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274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指,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或僱用人或全體,請求一部或全部之損害,惟其中一人清償後,他人一同免其責任。所以只要損害獲得滿足,就無法再請求,並非可以請求2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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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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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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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雇傭人與受雇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指受損害人可以選擇要向雇用人或員工分別要求賠償一部或全部之賠償金,通常會全部向公司求償,因公司較有財力較能獲得受償,公司嗣後再轉向員工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