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過戶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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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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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僅由其中一位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至於公同共有的遺產,在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因此可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而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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